附加費的收取亂象,終于得到了重視。近日,新華社播發(fā)了《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“附加”了270億元?》的報道,對于居民電費等附加費提出質疑。財政部回應稱,我國將清理規(guī)范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,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。(11月17日《京華時報》)
有權拒絕,這似乎是在給予、保障繳費的主動權。其實,附加費作為一種沿承下來的過度產物,可以適當存在。有些附加費,必須繳納,因為其背后對應著公共投入和財政支出,若不繳納,則公共事業(yè)將無法維系,公共生活將無法維持;但是,有些附加費就收得太稀里糊涂,隨心所欲了,甚至在一定程度上,成為了部門的福利與小金庫,如果這樣的附加費都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,則公眾的利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損害,收費部門的公信力也將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失。所以,應該給予公眾繳費充分的選擇權和主動權,對于那些不合理收費,他們當然需要有拒絕的權利和勇氣。
問題是,有權拒絕就能夠讓公眾理直氣壯地拒絕嗎?拒絕是需要條件和前提的。首先,具不具備拒絕的基礎,就是能不能對收費作出清楚的判斷:哪些屬于合理收費,哪些屬于亂收費?如果這個根本問題都搞不清楚,如何去拒絕?其次,具不具備拒絕的保障,就是拒絕之后的結果是什么,如果,拒絕的時候很過癮,但拒絕的結果卻是停水停電停氣,卻是孤立無援、束手無策,那么拒絕就是一種不會出現的“莽撞之舉”。而且,光拒絕也不是長久之計,相對于強勢的收費機構,公眾說拒絕本身就是一種成本和代價。
因此,必須讓有權拒絕變得真實。一方面,應該實現信息對稱,讓公眾具備拒絕的基礎。這就要求,收取附加費時,不能只在收費清單上,簡單列出附加費多少錢,而是應該詳細告知所收取的附加費,其性質是什么,現實依據是什么,經過了怎樣程序。這些內容可能是收費部門心知肚明的,他們會覺得沒有必要告訴收費對象;但是,信任總是來自知情和溝通,如果現在依然不主動地公布、告知信息,公眾就可能被蒙蔽,成為繳費大軍中的“冤大頭”,當然也可能喪失對收費者的基本信任。此時,有權拒絕的權利如何實現?知情權是其它權利實現的基礎,若對附加費的種種內幕一無所知,有權拒絕只能是一句空話。結果,要么是一概拒絕,要么是一概不拒絕。
另一方面,應該給予權利救濟,讓公眾具有拒絕的資本。說拒絕很容易,比如公眾在收到面目模糊的收費單時,他們可以下意識地說,這是不清不楚的收費,我有權拒絕。但那之后呢?在一個正常通水通電通氣,都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現實環(huán)境中,把這種拒絕看成是一種抗拒,理解為一種對抗,并收取滯納費或者干脆停水停電停氣,并不是干不出來的事情。所以,拒絕之后,若沒有有關部門主動呈上收費信息,并給予繼續(xù)提供服務的承諾,有權拒絕就容易成為有權沒膽。至少,監(jiān)督部門應該明確有權拒絕的權利救濟:對拒絕者提供基本保護,讓拒絕成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開始,成為制度糾錯的啟動;對確實存在亂收費現象的部門進行事后嚴懲,讓每一次亂收費的發(fā)現,都成為一種亂收費的終結。
客觀上說,在與收費部門的比較中,被收費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。既然,雙方的地位和力量是不平等的、不平衡的,那么在給予弱者說話和拒絕的權利時,就應該竭盡所能地保證這種權利能夠落到實處,能夠具體真實。這既需要知情權的保障,沒有信息對稱,沒有知情權,公眾想維權都無從維起;也需要權利救濟的跟進,一旦公眾因為拒絕受到侵害,那么保護的制度就會自動啟動,實施侵害者必將受到嚴懲。如此,有權拒絕不合理的附加費收取,才能真正擲地有聲,才能成為公眾實際的權利。(李劭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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